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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 | 国家能源局:征求对能源领域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评定和评价的办法有关意见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近日发布关于征求对能源领域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评定和评价的办法有关意见的函,详情如下:
国家能源局关于能源领域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评定和评价的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印发的《关于促进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示范应用的意见》(发改产业〔2018〕558号)和国家能源局《关于促进能源领域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示范应用的通知》(国能发科技〔2018〕49号)等文件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能源领域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是指国内实现重大技术突破、拥有知识产权、尚未取得市场业绩的能源领域关键技术装备,包括前三台(套)或批(次)成套设备、整机设备及核心部件、控制系统、基础材料、软件系统等。
第三条 能源领域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认定和评价工作由国家能源局牵头组织实施,主要包括技术装备申报、评定、示范及效果评价。
第二章 申报要求
第四条 能源领域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由各研制单位申报,也可由研制单位联合项目实施企业申报。各地方发改委(能源局)、有关中央企业负责组织本地区、本企业的申报工作,汇总后统一上报国家能源局。
第五条 能源领域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申报需要提供:研制单位介绍、研发及售后保障能力、技术装备自主创新情况、技术装备适用范围、技术装备发展现状及应用前景、主要技术规格参数和技术水平、运行安全风险、科技成果鉴定(或评价)材料、科技查新报告、自主知识产权证明等。
第六条 申报材料应按上述要求整理,内容完整、格式清晰,能够真实、充分、准确地反映研制单位和技术装备的有关情况。
第三章 评定工作过程和要求
第七条 国家能源局委托行业协会、能源研发和评定中心等单位组织开展能源领域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评定工作,评定工作过程如下:
1.被委托单位组织能源技术装备领域资深专家,组建不同专业领域的专家组,召开评定会,对申报的技术装备进行评定。
2.评定工作全部完成后,被委托单位负责对各专家组意见进行汇总,并以正式文件上报国家能源局。
3.评定结果经公示无异议后,列入能源领域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名单。
第八条 能源领域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评定专家和相关工作要求如下:
1.资深专家由行业协会推荐,要求具有正高级职称,且从事相关领域技术工作超过20年,各领域专家组人数不少于5人。
2.评定会包括材料审查和企业答辩,各专家组根据资料和答辩情况对参评的技术装备进行评定,形成评定意见。
3.能源领域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从以下方面评定:技术水平、适用范围、应用条件、安全风险、保障措施以及制造企业资质、研发与生产能力、质量与售后保障能力等。
第四章 监管和评价
第九条 国家能源局定期组织对已示范的能源领域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示范情况进行跟踪、评价。
第十条 能源领域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示范完成后,项目实施企业向国家能源局提交示范评价申请。评价材料包括:示范项目完成情况、示范效果、技术装备运行情况等。
第十一条 国家能源局委托行业协会、能源研发和评定中心等组织能源技术装备领域资深专家,组建相关专业专家组,对能源领域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示范应用情况进行评价。评价包括材料审查和现场审查,专家组根据审查情况出具评价意见,被委托单位将评价意见以正式文件上报国家能源局。
第五章 支持政策
第十二条 经评定确定为能源领域首台(套)的重大技术装备,有关能源企业应积极承担示范任务。鼓励有关能源企业结合项目建设开展能源领域首台(套)零部件的示范应用,对于重点的技术装备,国家能源局将协调优先开展示范。
第十三条 能源领域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享受《国家能源局关于促进能源领域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示范应用的通知》(国能发科技〔2018〕49号)中明确的其他优惠政策。
第十四条 鼓励能源领域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示范单位利用商业保险等经济手段转移技术装备的质量和责任风险,商业保险的赔偿限额应尽可能弥补事故造成的损失。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家能源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